证人滋扰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 恐吓 侮辱 诽谤 诬告陷害 打击报复证人 滋扰他人 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

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、纠缠、跟踪行为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,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。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治安 证人 处罚法 人身权利 证人滋扰 2025-09-19 14:11  5